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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6-06-09 10:32:05    来源/作者: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国标代码:4145016205,学校设东、西两个校区,西校区在南宁市大学东路176号,东校区在南宁市邕武路24号。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自治区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校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高等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辅。

  第三条学校立足职业教育办学定位,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紧密对接现代农业产业链、创新链,适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构建了以农类学科专业为主,农工、农经、农管、农文、农艺等交叉融合的“新农科”职业教育专业体系,注重培养德技并修、具有“三农”情怀、扎实专业技术知识、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现代农业农村高层次、复合型、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重大事宜,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策。其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是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需要选派人员赴区内外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学校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调档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不同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对进档考生(不含艺术类)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录取: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凡进档考生,只要其专业服从调剂、体检不受限、且我校同批次招生计划未满,均可获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尚未录满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如参加我校与境外院校合作办学需要出境出国时,身体健康情况要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在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英语。

  第十六条学校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生比例限定。

  第十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各专业生源差距较大时,学校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八条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四章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职业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生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高职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本校收费标准统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高校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一)学费标准。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文件精神进行收缴学费,各专业学费具体费用如下(艺术本科部分):

  (二)住宿费标准。视不同住宿条件,收费标准为:550-1350元/人·学年。具体见下表: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具体以学校信息公开为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学生证等补办工本费10元/证;校园一卡通补办工本费20元/卡。

  2.代收费:体检费43元/人(2025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0元/人(2025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奖助政策。学校严格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22〕9号)等政策要求,构建并完善以发展型资助为核心的“奖、助、贷、免、勤、补、减”七位一体资助育人体系。通过精准落实多元资助措施,全面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助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考生在高考报名后至入学学籍注册前不能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否则可能出现无法参加考试、录取和学籍电子注册等,后果均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学校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学校按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其解释权属于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如遇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留学说明:应用泰语专业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到国外留学半年。

  第三十二条我校录取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6号

  邮政编码:530007

  学校官网:https://www.gxnzd.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www.gxnzd.edu.cn/zs/

  联系部门: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71-3246471、3277701(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7:20)

  监督电话:0771—2624041(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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