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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6-05-28 13:16:39    来源/作者:太原学院 ]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科、专升本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太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太原学院

  第四条学校代码:4114011242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

  汾东校区太原市唐槐产业园区汾东大街7号

  邮政编码:030032

  滨河校区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专升本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往年生源质量等,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患有: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专业;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色弱)不能录取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3.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网络工程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进档考生采用投档成绩作为基准成绩(含小数点部分);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普通类专业投档后,无特殊要求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其他未录满额专业;对于投档成绩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生源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若生源省份无规定,传统高考省份文科类以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综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新高考改革省份,以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再选科目之和、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各省(区、市)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使用生源省份相应类别艺术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专业合格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在生源省份规定批次,按照高考总成绩与专业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综合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各专业的综合成绩折算办法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总成绩进行排序,排序规则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八条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专升本各专业录取原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需专业测试的专业,需要达到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入学

  第二十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专业学费,严格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高校本科艺术学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52号文件标准。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太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学校网址:www.tyu.edu.cn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电话:0351-5686136

  0351-5686137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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