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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6-05-19 14:25:27    来源/作者:马鞍山学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马鞍山学院(学校标识码:4134013614);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办学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8号。

  第三条证书颁发: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马鞍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四条马鞍山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马鞍山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马鞍山学院在安徽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厅审核上报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通过学校招生中心网上公布,最终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我校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有关政策及规定实施。

  3.我校认可各省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

  4.报考我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我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6.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在招生专业组内进档考生分配专业,录取原则按“分数优先(含国家政策加分),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专业志愿录取,同分考生按各省同分位次排序录取。

  (2)艺术类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认可生源所在省份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分数优先(含国家政策加分),遵循志愿”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3)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专业服从调剂者录取到相关有空缺计划的专业,专业调剂原则为: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五章奖助学措施

  第十一条奖助学措施

  我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奖、贷、勤、减、免、助、补”等多种资助方式相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征入伍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项目,以及各类校内资助项目,经审核、审批后,即可获得相应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报到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我校普通本科学费、住宿费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标准执行。根据《马鞍山学院关于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备案的请示》(校政字【2024】4号)文件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在我校招生中心网上及时公布,网址为:http://zs.masu.edu.cn/

  第十五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55-2900983、2900997、2939092、2900952、2900667、2939093

  招生监督电话:0555-2900968

  学校网址:http://www.mas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masu.edu.cn/

  学校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8号

  学校邮编:243100

  第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马鞍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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