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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5-05-11 11:31:36    来源/作者:德州学院 ]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德州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德州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48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育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566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政策、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投档比例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五条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七条普通类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能确定考生位次时,在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第三、四、五批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仍不能确定先后次序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艺术、体育类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分别使用山东省各类别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等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音乐学本科专业、音乐表演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舞蹈学本科专业,使用对应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公费师范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录取时,认可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五条外语语种:我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化学(中外合作办学)、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慎报;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二十六条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报考德州学院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德州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是否被德州学院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德州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德州学院不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4-2603002

  招生监督电话:0534-8985865

  学校网址:https://zs.dzu.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566号德州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3023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德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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