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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10-12-04 18:51:26    来源/作者:江南大学 ]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潜能,根据《江南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转专业内容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类型
   (一) 优秀学生转专业
    在一年级的学习中,成绩特别优秀,符合优秀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可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 其他情况转专业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审批同意,方能办理转专业手续。
    1. 确有专长,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 
    2.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的;
    3. 经两个学年学习,学院认定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
    4. 因其它原因,本人希望转入另一专业学习的。

二、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文科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三)已进入毕业学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不能再次转专业;
    (五)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六)作为预科生、指令性计划、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被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七)招生时第二批次录取(二本)的学生不能转入第一批次录取(一本)的专业;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九)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优秀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一)基本资格
    1. 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在籍学生;
    2. 思想品质优良,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3. 第一学期智育成绩总评在本专业排名前10%,且在一年级学习中,无不及格课程。
    (二)名额
    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人数3%。
    (三)操作程序
    1. 教务处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左右公布各接受专业的计划名额和时间安排等;
    2. 各学院负责制订接收转入学生的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3. 具备基本资格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江南大学优秀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学院公示一周;
    4. 公示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生成绩单、专业排名表、获奖证书等)报送拟转入学院;
    5. 转入学院负责将具体考核时间在教务处和本学院网站公布,并组织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
    6. 对考核合格、同意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院教学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与考核材料等一起报教务处;
    7. 教务处组织对转专业申请进行复核,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8.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进入所转入专业学习。第三学期第1周,学生凭一年级成绩单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转专业手续,领取专业通知书。若一年级成绩有不及格的,转专业资格取消,学生回原学院报到注册并入原专业学习;

四、其他情况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其他情况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从严掌握。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查,符合规定的,填写《江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由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的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申请和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五、转专业学生的学籍与课程管理
    (一)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二)转专业的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所缺课程必须补修。已学的原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不同的课程可充抵公选课学分。
    1. 课程名称相同、学时数相同或转出专业学时数高于转入专业的学时数的,学分仍然有效。
    2. 课程名称相同,转出专业比转入专业学时数少,且是学位课程的,学分无效。
    3. 对转出专业已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内不安排的课程,可酌情折算成选修学分计入成绩档案。
    4. 转入学院根据上述原则计算转入学生累计学分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三)转专业学生的一年级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四)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计入总学习年限。

六、本《实施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江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江大校办〔2003〕5号)及《江南大学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补充规定(江大校办〔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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