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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10-05-10 16:59:53    来源/作者:南京艺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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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南京艺术学院是我国最早独立建制的高等艺术院校之一,其前身可追溯到1912年中国美术教育的奠基人刘海粟先生创办的上海美术院。在这所历史悠久的艺术殿堂中,曾先后涌现出一大批中国近现代史上杰出的艺术家、教育家和文化名人。他们为中国现代艺术教育做出过卓越的贡献,也为学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风雨洗礼,如今的南京艺术学院汲六朝古都之文化滋养,得经济大省之雄厚实力,团结奋进,锐意创新,已发展成为艺术学科门类齐全,办学层次多样,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先进,集教学、创作、设计、表演及理论研究于一体,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
    南京艺术学院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南京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网址为:http://www.njarti.cn

二、招生计划
    南京艺术学院2010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2000余人,实行按专业招生。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南京艺术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njarti.cn

三、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准予报考: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同时要求心理健康,五官端正,符合专业体检要求;3、普通高中或具有同等学力、中等专业艺术学校应、往届毕业生;4、经大军区政治部批准的现役军人;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生;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三)部分专业身体条件要求:1、音乐表演(声乐、流行音乐演唱)专业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听觉器官无疾病;器乐演奏类专业方向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2、表演及播音主持专业要求:男身高1.73米以上,女身高1.63米以上,口齿清楚、发声器官无疾病,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3、服装展示专业要求:男身高1.80米以上,女身高1.73米以上,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4、舞蹈表演专业要求:男身高1.75米以上,女身高1.65米以上,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5、录音艺术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
    (四)新生入学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四、录取原则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公平、公正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2010年普通本科新生录取工作仍将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南京艺术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新生外省录取办法:
    (一)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我校相应规定的外省考生,我校将按照下列办法录取:
    1、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美术学(美术理论)、艺术设计学(设计理论与策划)、美术学(文物鉴赏与修复)、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公共事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艺术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对文化高考(论坛)总成绩达考生所在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省控线75%(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注:A.本校公共事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艺术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统称为管理类专业,为统一考试,专业成绩通用。
    B.本校美术学(美术理论)、美术学(文物鉴赏与修复)、艺术设计学(设计理论与策划)专业统称为理论类专业,为统一考试,专业成绩通用。
    2、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绘画(书法)、音乐学(音乐理论)专业,对文化高考总成绩达考生所在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省控线7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教育(音乐教育)、播音与主持艺术、导演、录音艺术专业,对文化高考总成绩达考生所在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省控线7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音乐学(音乐编导与策划)、音乐学(乐器修造)、公共事业管理(影视策划与制片)专业,对文化高考总成绩达考生所在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省控线7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绘画、雕塑、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现代手工艺)、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展示)、工业设计、动画、摄影、数字媒体艺术、广告学、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音乐表演(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音乐表演(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音乐表演(钢琴伴奏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唱)、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流行音乐创作)、表演、舞蹈编导(舞台音乐剧)、舞蹈学(舞蹈理论)专业,对文化高考总成绩达考生所在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省控线6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注:本校绘画、雕塑、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现代手工艺)、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工业设计、动画、摄影、数字媒体艺术、广告学专业统称为美术设计类专业,为统一考试,专业成绩通用。对文化达线的第一志愿考生,在确定录取的专业时,将根据以上专业招生计划数之和确定最低录取专业分数线,在此分数线上,按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6、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舞蹈编导、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艺术教育(舞蹈教育)专业,对文化高考总成绩达考生所在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省控线4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在山东省录取期间,如该省尚未公布第二批普通本科分数线,则依据相当于第二批普通本科省控线(如军检线)的60%,确定山东省考生的文化分数线。
    8、进档考生按志愿清、专业清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同分考生,参照文化高考科目中的语文科目成绩,如仍相同参照历史科目成绩。
    9、考生所在省有专业联考(或统考)达标要求的,我院均遵照执行。
    10、凡未尽事宜均参照考生所在省规定执行。
    11、优录政策:
    (1)、对于省级招办投档的考生,专业成绩合格,文化高考成绩达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普通类第二批次本科文科或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始分),且第一志愿填报南京艺术学院的考生,优先录取。
    (2)、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流行音乐演唱、流行音乐演奏)、舞蹈编导、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台音乐剧)、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服装展示专业前3名考生,第一志愿填报南京艺术学院,高考文化分可照顾本专业分数线的:第一名10%、第二名8%、第三名5%。
    (3)、被南京艺术学院确定并公示为舞蹈表演、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专业“特优”考生,第一志愿填报南京艺术学院,高考文化分可照顾本专业规定分数线的20%。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学费:9000元/年-12000元/年(不同专业学费标准不一样,以招生简章公布的标准为准),住宿费:1200~1500元/年。
    学校设有20多项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特困学生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规定可登陆我院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网址:http://dept.njarti.edu.cn/xsc/

六、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七、信息公开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我校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本校网站或相关招生宣传资料上查询。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务必警惕招生诈骗。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83498055, 83498382
    传真:025-83498113
    招生网站:http://zhaosheng.njarti.cn/
    电子邮箱:metd016@njarti.edu.cn
    通信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南京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13
   
九、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南京艺术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新生江苏省录取办法另行公布。

十一、本章程由南京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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