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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二)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10-01-04 14:35:16    来源/作者:江苏省考试院 ]

第三章  设点原则
    第九条  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一)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见附2)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二)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以外的其它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单位设点组织校考。
    按专业大类(如美术类、音乐类等)设置,原则上计划数在10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否则,不得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五)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六)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未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而在省内其他单位设点进行的专业考试,我省一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第十条  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本校设置考点,考试方案须报我院备案。校考专业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未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专业考试的有关要求。
    (一) 拟在我省招生的院校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院校招生简章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将相关专业考试信息上报我院。
    (二)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招生院校,我院将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招生院校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交院校设点考试申请书(见附3)和设点考试计划确认书(见附4)〔其中省外地方院校还须提供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计划管理部门的招生计划确认函(签章)〕,招生专业须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单位应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考试院校应服从考点单位管理,并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考点单位所在市招生办公室各一份。
    (三)设点考试院校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准备;相关考点单位须配合设点考试院校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四)设点考试院校专业考试应在2010年1月31日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
    (五)设点考试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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