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卷与成绩发布
11.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会同主考院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评卷工作实施办法、评卷工作人员资格要求及职责等,主考院校负责评卷具体事宜。
12.美术类专业统考评卷工作应按照“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的原则实施。评卷工作开始前,要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附件)组织有关专家制订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评分细则。应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考务工作规定及评卷要求,加强对评卷数据、成绩数据、违规数据等信息的管理,认真校验和审核有关数据,确保成绩准确无误。
13.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会同主考院校,综合考虑美术类专业统考情况及本年度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划定各科类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高职(专科)合格分数线。
14.评卷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以及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各科类本科、高职(专科)合格分数线。考生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http://www.nm.zsks.cn)等方式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同时,在该网站公布各成绩段人数,并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生源名单的查询或确认服务。
15.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年。
16.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工作在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其他
17.承担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是有关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工作提供支持或保障。
18.对在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9.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